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

2022-09-14 22:51:07 IT技术网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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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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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政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列入“七五”计划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二)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 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

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

;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主持项目的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减免。

(三)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 自一九八六年度起, 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科委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

(二)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 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的, 全部留给本单位; 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四)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 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凡建立面向全国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的部门,经国家科委批准,其减下来的事业费,全部留给行业主管部门用作技术开发基金。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建立面向全国的开放实验室的费用,可在交给国家科委的三分之一中给予支持。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组织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支持额度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燕尾服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支出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送科技部。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科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谁能简单明了的给我讲解下

 近年来,“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取得了大批成果,如天河系列高性能计算机、嫦娥登月工程、蛟龙号深海载人潜水器、超级水稻等,无不引人瞩目。然而,随着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发展,国家科技计划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根据方案安排,到2017年,现有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所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将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体系运行。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20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张晓原:首先要强调一点,我国科技计划投入所取得效益还是相当不错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年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体系布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总体绩效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这些问题反映出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趋势不相适应。

赵路: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是财政科技资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央财政科技经费中占到一多半。然而,现实情况是,这么多的经费分给诸多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资源,但都有限,这也就是所谓的资源配置碎片化。这种情况导致科研项目目标定位不清晰,管理边界不明确。这既是科研项目聚焦不够,做大事力量不够的原因,也导致了多头申报,重复资助,重复投入等问题。调整科技计划结构布局和组织实施方式,就是希望能激活科研经费的存量资金,调动有限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计划?

张晓原:我们对中央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次改革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使有限的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更加聚焦国家战略目标,集中力量办大事。

赵路:民口科技研发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例如科研人员的工资,包括设备、科研用房等在内的科研条件建设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此次改革只涉及其中的公开竞争性研发经费。

改革后的管理体系将会是什么样?

张晓原:改革后,将形成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这是一个常设制度,在每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对本阶段的重大科研任务进行布局,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动或补充,也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另外,政府部门将不再管理具体项目,而是将这项工作交给规范化的专业机构负责,政府转而抓战略,抓规划,抓监督,这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同时,还会成立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由他们统一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提供决策咨询,对项目评审提出指导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组织评审。此外,还会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并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宏观统筹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赵路: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二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三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四是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专项。这五个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都要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同时,中央财政会以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张晓原:在新的体系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个计划将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重点专项的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基础前沿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和引领。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与划拨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第六条 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的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用及其他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施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