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岗半小时骨折补偿10万,女子上岗半小时骨折补偿10万多少

2022-09-09 06:04:06 IT技术网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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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某应聘到镇江一家饭店上班,与老板口头达成工作意向后就换上工作服,谁知上岗不到半小时就摔骨折。高某要求饭店赔偿21万元,饭店却以高某不是其员工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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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某应聘到镇江一家饭店上班,与老板口头达成工作意向后就换上工作服,谁知上岗不到半小时就摔骨折。高某要求饭店赔偿21万元,饭店却以高某不是其员工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这起纠纷持续了三年。近日,经镇江润州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这起纠纷终于划上句号,饭店已向高某支付10.5万元补偿款。可不到半小时,高某不慎滑倒跌伤,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由于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10.5万元。
女子上岗半小时骨折补偿10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女子高某应聘到镇江一家饭店上班,与老板口头达成工作意向后就换上工作服,谁知上岗不到半小时就摔骨折。高某要求饭店赔偿21万元,饭店却以高某不是其员工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这起纠纷持续了三年。近日,经镇江润州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这起纠纷终于划上句号,饭店已向高某支付10.5万元补偿款。

2019年5月,镇江一家饭店对外招聘勤杂工岗位,女子高某去应聘,双方经口头交谈,达成工作意向,高某随后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可不到半小时,高某不慎滑倒跌伤,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后高某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饭店却不认可高某是该饭店员工,高某骨折不算工伤,因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高某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工伤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高某便将饭店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请求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京口法院一审认为,高某对当日至饭店的原因、事发经过、劳动关系中的要素如工资、休息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陈述,饭店对于其店内服务员的工资、休息制度情况的陈述与高某所述相互印证。高某强调事发时身着工作服并对更换工作服的地点进行了指认,饭店予以否认,但其为员工提供的更衣间位置比较隐蔽,非经指引通常情况下无法辨识,因此对于高某所述的当日更换了工作服的情况,应予以认定。综合饭店发布招聘信息,至事发高某前后两次至饭店,双方对于工资标准、休息制度的陈述等,可以认定高某与饭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镇江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饭店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021年,江苏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据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确认劳动关系之后,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饭店不服,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由于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10.5万元。

[ 编辑: 李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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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到半个小时,就受伤摔成了九级伤残,工作单位需要进行赔偿吗?

据 @南京零距离 报道,2019 年 5 月,在江苏镇江,高女士应聘一家饭店的勤杂工岗位,双方经过交谈达成口头工作意向,随后高女士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不料不到半小时,她就摔倒致使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

事件发生后,高某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21 万余元。

饭店却不认可高某是该饭店员工,高某骨折不算工伤,理由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次年 4 月份,高某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由于工伤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高某便将饭店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请求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高某对当日至饭店的原因、事发经过、劳动关系中的要素如工资、休息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陈述,饭店对于其店内服务员的工资、休息制度情况的陈述与高某所述相互印证。

虽然饭店否认了高某更换工作服的说法,但法院认为,鉴于员工更衣间位置隐蔽,未经指引,不知情人士通常无法辨认,因此对高某所述的当日更换工作服的情况给予认定,最终综合多方考量,认定高某与饭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之后,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饭店不服,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但被驳回。

由于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 10.5 万元。

网友:高某本人受伤致残,饭店因为雇佣工作仅半个小时的工人需赔偿 10 万多,只能说这件事中大家都挺倒霉。

这个案件还得从2019年5月份说起。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吴先生:我们对外招聘,有人来应聘来我们的勤杂工岗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 孙国根:企业通知她第二天到饭店去洽谈,双方经过口头交谈,录用她了,高某换上了工作服,在饭店里面熟悉环境的时候,不慎滑倒了,跌伤了。

前后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就发生了意外,高某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

于是高某将这家饭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1万余元。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吴先生:她认为她是我们的员工,其实根本就不成立的。

官司打三年矛盾未解决

法官多次组织协商终止争

2020年4月28日,高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 孙国根:因为工伤的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

于是,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定双方确认原、被告自2019年5月17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合被告发布招聘信息至事发,原告前后两次至被告处,双方对于工资标准、休息制度的陈述,且双方进行短暂交流后原告已经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等情形,2020年7月,京口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该饭店向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202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 孙国根: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我们职工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后,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之后,饭店不服,向我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仍然比较大,继续打官司,可能会再耗费多年时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 孙国根:如果不解决,可能就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然后再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有可能历时要几年时间,双方之间也可能要疲于应付这个事情,浪费资源,影响了其它的工作。

于是,孙国根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 孙国根:我们第一个向当事人明理析法,根据法律规定,生效的判决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就要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好纠纷。

经过一再做工作,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105000元,案结事了。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 孙国根:然后饭店也主动把款项支付给了伤者,事情得到了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当事人通过不停地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

被告人代理人 赵志忠:我们孙国根法官综合整个案情,给我们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的效果是息诉止争,案结事了,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继续纷争的后果。我们认为润州区人民法院孙国根法官这种司法的作风,体现了人民法院真正为人民的办案作风,值得弘扬和推广。

来源:看看新闻